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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州执字第591-3号

申请执行人杨世洲与被执行人张洪波、孙玉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世洲,张洪波,孙玉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州执字第591-3号

申请执行人:杨世洲,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洪波,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孙玉新,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杨世洲与被执行人张洪波、孙玉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莱州执字第59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洪波与其妻子家庭共有的以张美波名义的存款2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莱州执字第591-2号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洪波与其妻子家庭共有的以张美波名义的存款200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永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