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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926号

王晓东与马丽、佟海鹏、王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晓东,马丽,佟海鹏,王晓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926号

原告:王晓东,男,汉族,住图们市。

被告:马丽,女,汉族,住图们市。

被告:佟海鹏,男,汉族,住图们市。

被告:王晓义,男,汉族,住图们市。

原告王晓东与被告马丽、佟海鹏、王晓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全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东,被告马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海鹏、王晓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晓东诉称:2015年3月11日,马丽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王晓义在担保人处签字。马丽已经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部分利息。现要求马丽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一个月2000元及以8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7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佟海鹏与马丽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要求佟海鹏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王晓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马丽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偿还借款,但要求延长偿还期限。佟海鹏、王晓义逾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马丽与佟海鹏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1日,马丽以做生意为由向王晓东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3%,王晓义提供保证担保。马丽已经支付2015年5月为止的利息,并于2015年6月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晓东提供的借条一份。

本院认为,马丽向王晓东出具借条,王晓东提供借款10万元,马丽与王晓东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马丽应承担还款义务。王晓东主张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王晓东与王晓义约定的保证方式不明确,王晓义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晓东要求王晓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晓东与王晓义未约定保证范围,王晓义应对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佟海鹏应对本次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王晓义向王晓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马丽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丽、被告佟海鹏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给原告王晓东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一个月2000元,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27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被告马丽、被告佟海鹏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王晓义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王晓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被告马丽、佟海鹏、王晓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全 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勇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