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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380号

李海龙与邢林、陈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海龙,邢林,陈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380号

原告:李海龙,司机。

委托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林,个体。

被告:陈杰。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负责人:刘继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君,该公司职员。

原告李海龙与被告邢林、被告陈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海龙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林、被告陈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龙撤回对被告邢林、被告陈杰的起诉。

审判员  吴悦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白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