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延执字第885-4号申请执行人金明子,女,朝鲜族,无职业,住址和龙市。被执行人杨恩姬,女,朝鲜族,延边日报社记者,住址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明子与被执行人杨恩姬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延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借款本金4971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28元;执行费74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恩姬在交通银行账户6222603320002091590内存款的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恩姬在交通银行账户6222603320002091590内存款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延吉市人民法院。帐号0604011033333333。开户银行:吉林银行延吉天池路支行)。冻结被执行人杨恩姬在交通银行账户6222603320002091590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未申请法院延长期限的,冻结效力消灭,责任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俞泉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卢玉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