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691号

郑金龙诉李洪臣、郑州东方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金龙,李洪臣,郑州东方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郑金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洪臣,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东方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明召,该公司董事长。郑金龙诉李洪臣、郑州东方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洪臣银行存款10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东方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6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冠甫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