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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541号

丁岩与郑召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岩,郑召宏

裁判文书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541号

申请执行人:丁岩,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郑召宏,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丁岩与被执行人郑召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49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28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还款事宜,案经会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45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连敬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