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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721号

刘光婷与上海天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天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光婷,上海天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天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721号

原告:刘光婷,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代理人:李伟,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燕玲,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28号首层部分、首层,组织机构代码08038694-2。

法定代表人:胡国政。

被告:上海天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2幢3603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5303711-4。

法定代表人:胡国政。

被告:广州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328号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59834575-8。

法定代表人:胡国政。

原告刘光婷诉被告上海天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厦广州分公司)、上海天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厦公司)、广州彰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彰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天厦公司和天厦广州分公司未履行《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天厦广州分公司、天厦公司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由被告天厦广州分公司、天厦公司连带支付拖欠利息20000元;3、判令被告天厦广州分公司、天厦公司连带支付逾期利息15000元(从2015年4月14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的费率计收逾期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现暂时计算至2015年5月13日);4、判令被告彰信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三被告法定代表人胡国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对此已进行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光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雪

人民陪审员  刘军梅

人民陪审员  谢页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艺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