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213号被执行人赵建玲,地址南皮。被执行人刘英梅,地址南皮。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赵建玲、刘英梅借款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141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赵建玲刘英梅应支付申请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赵建玲刘英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南执字第002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春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