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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1080号

袁庭贵、张宗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庭贵,张宗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1080号

申请执行人:袁庭贵,男,1980年3月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张宗祥,男,1990年1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5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及原告垫付的诉讼费600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宗祥长期在外,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如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开刚

代理

审判员  周家亮

代理

审判员  丁健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庆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