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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1686号

张金香与和心(天津)外用制剂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香,和心(天津)外用制剂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68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香。被执行人和心(天津)外用制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2-B401。法定代表人龚力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金香与被执行人和心(天津)外用制剂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09月23日作出的津滨(保)劳人仲调字(2015)第5081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金香于2015年11月03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和心(天津)外用制剂科技有限公司给付200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金香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金香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保)劳人仲调字(2015)第50818号仲裁调解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闫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