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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441号

何利华与何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利华,何兴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何利华。被执行人何兴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何利华申请执行何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何兴平应继续向申请人何利华返还借款69,5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537.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罗学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