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康民初字第271号

龙瑞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瑞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万载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康民初字第271号

原告:龙瑞忠,男。

委托代理人:朱爱生,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沁,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

负责人:徐金保。

委托代理人:孙林安,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锋。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

负责人:陈代福。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万载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左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龙瑞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万载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瑞忠于2015年12月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瑞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瑞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龙瑞忠负担。

审 判 长  李舒峰

审 判 员  刘厚起

人民陪审员  王茂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