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731号
原告:淄博顺环真空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新博南路水峪口。
法定代表人:郭敏,经理。
被告:内蒙古承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察右前旗旧208国道西。
法定代表人:姚庆寿,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顺环真空泵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承浩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顺环真空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00元、诉讼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洪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焦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