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彪。被执行人文泽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兴彪申请执行文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被执行人文泽敏应继续向申请人李兴彪返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7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罗学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