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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518-1号

陈世和与大竹县荣华煤矿劳动争议纠纷解除、扣划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世和,大竹县荣华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518-1号

申请执行人:陈世和,男,生于1954年9月20日

被执行人:大竹县荣华煤矿

法定代表人:唐中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大竹县荣华煤矿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大竹县安监局的风险保证金1383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大竹县荣华煤矿缴纳在大竹县安监局的风险保证金138327.5元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大竹县荣华煤矿缴纳在大竹县安监局的风险保证金138327.5元至大竹县财政局在农行大竹支行22524101040000088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向奇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舒良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