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玉广。被执行人王金平。被执行人王宝忠。被执行人王永军。‘被执行人王玉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巨荣周执行员 王金科执行员 李师茂二Ο一四年八月月十四日
书记员 扈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