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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3865号

马明保与驿家牛肉面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明保,固原市原州区驿家牛肉拉面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3865号原告马明保,男,生于1992年4月21日,回族,宁夏西吉县人,住固原市西吉县兴平乡。被告固原市原州区驿家牛肉拉面馆。地址,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保被告固原市原州区驿家牛肉拉面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明保经本院电话传唤给其送达开庭传票时要求撤诉,本院对其要求撤诉的电话予以记入笔录,原告电话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艳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任卫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