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910号原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被告青州市双华机械有限公司,住青州市海岱北路3819号,组织机构代码5913821***。被告魏玉敏。被告刘华东。被告刘华涛。本院在审理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州市双华机械有限公司、魏玉敏、刘华东、刘华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国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