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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执恢字第430号

周晓宝与张栋华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执恢字第430号周晓宝与张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济阳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是无法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济阳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军

审判员 刘长星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秦时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