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民终字第5460号

余贞发、邓孝祝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贞发,邓孝祝,泉州市丰泽区弘德中医门诊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5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贞发,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区弘德中医门诊部,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石头街真武庙片区1号楼1-10号店,组织机构代码31077245-2。法定代表人杨正杰,该门诊部负责人。原审原告邓孝祝,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林清毅,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冰冰,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余贞发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丰泽区弘德中医门诊部、原审原告邓孝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余贞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贞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波

代理

审判员  洪新民

代理

审判员  李华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悦明速 录 员  吴名冠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