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伦。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鸿海,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九玲,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吴川市,44082119570829501X.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亚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吴川市,440821196707055019.
原审
被告:佛山市城区中成实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汉华。
原审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乡镇企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明钊。
原审
被告:广州市芳村嘉信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谢钜明。
原审
被告: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梅英。
原审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京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刘导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四初字第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沙向红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