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夏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于200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彭某某在银行无存款,家中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夏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苏杰
代理
审判员 吴芮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解 德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