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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052号

崔长春、郭爱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长春,郭爱华,邢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崔长春,男,1971年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郭爱华,地址盐山县。被执行人邢淑杰,地址盐山县。崔长春申请执行郭爱华、邢淑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长春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文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