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崔长春,男,1971年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郭爱华,地址盐山县。被执行人邢淑杰,地址盐山县。崔长春申请执行郭爱华、邢淑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长春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盐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文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