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830-2号
申请执行人:XX华。
被执行人:XX。
被执行人:王玉昆。本院在执行XX华与XX、王玉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XX华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芃
审判员 朱粤鹏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