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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830-2号

XX华与XX、王玉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华,XX,王玉昆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830-2号

申请执行人:XX华。

被执行人:XX。

被执行人:王玉昆。本院在执行XX华与XX、王玉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XX华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芃

审判员 朱粤鹏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