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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619号

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郑洪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619号

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阳光城二期南门。

法定代表人:王朝,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明,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洪亮,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中铁十七局工程质量部部长,住敦化市兴旺阳光城二期11号楼3单元6楼西,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伟,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洪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7元,减半收取753.50元,由原告延边兴旺房地产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朴文姬

审 判 员  孙彩云

人民陪审员  刘洪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