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知民初字第1500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汕头市长立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汕头市长立文具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琳琳。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负责人崔静文。被告汕头市长立文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庆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汕头市长立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审 判 员  张永杰

代理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