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洲民保字第18号
申请人:吴大方,男,1958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万文龙,男,196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陈玲华,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人吴大方因被申请人万文龙、陈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万文龙、陈玲华银行存款70万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万文龙、陈玲华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担保人张国林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中大道1461号1单元501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肖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