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663号
原告:张庆军。
被告:姚伟,保定市雄县咎岗镇咎岗北村1组6号。
被告:姚二伟,成年,保定市雄县咎岗镇咎岗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军与被告姚伟、姚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6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93元,由原告张庆军承担。
审判员 李金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