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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三初字第663号

张庆军与姚伟、姚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庆军,姚伟,姚二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三初字第663号

原告:张庆军。

被告:姚伟,保定市雄县咎岗镇咎岗北村1组6号。

被告:姚二伟,成年,保定市雄县咎岗镇咎岗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军与被告姚伟、姚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6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93元,由原告张庆军承担。

审判员  李金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