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70号原告李素贞,女,194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姜彩虹,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儿媳。被告俞兰影,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洁,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贞诉被告俞兰影、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交。
审 判 长 李从春
代理
审判员 沈明阳
人民陪审员 杨 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