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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70号

李素贞与俞兰影、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4-03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素贞,俞兰影,李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70号原告李素贞,女,194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姜彩虹,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儿媳。被告俞兰影,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洁,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贞诉被告俞兰影、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交。

审 判 长  李从春

代理

审判员  沈明阳

人民陪审员  杨 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