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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591号

蔡国伟、张国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国伟,张国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591号

申请执行人:蔡国伟,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

被执行人:张国江,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国伟与被执行人张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祖良

代理

审判员  刘友军

代理

审判员  沈厚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