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920号
申请执行人:傅永潮,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黄肖舟,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傅永潮与被执行人黄肖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任成泉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傅永潮与被执行人黄肖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傅永潮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9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钱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