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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41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支行与王昌安、魏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支行,王昌安,魏华琴,福建省福州市中杰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4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141号恒宇大厦一层4-9轴店面。负责人陈晖。委托代理人黄春辉,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昌安,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魏华琴,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建省福州市中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上张村南楼方厝26号-3。法定代表人方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支行与被告王昌安、被告魏华琴、被告福建省福州市中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支行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