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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县民初字第02162号

王成钢与耿庆贵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1-30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王成钢,耿庆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2162号原告王成钢,男,满族,1977年5月15日生,辽宁省本溪县人,无业,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耿庆贵,男,满族,1937年5月18日生,辽宁省本溪县人,系农民,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屈斌,男,满族,1954年10月26日生,辽宁省本溪县人,系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退休职工,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系被告妻侄。

原告王成钢诉被告耿庆贵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成钢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钢撤回对被告耿庆贵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钢撤回对被告耿庆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收取213元,由原告王成钢负担。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关华儒

人民陪审员  孙彦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瑞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