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执字第343-2号

孙传启与逄格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传启,逄格员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343-2号

申请执行人:孙传启。

被执行人:逄格员。本院在执行孙传启与逄格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传启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芃

审判员 朱粤鹏

审判员 房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志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