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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56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与单仕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单仕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碱厂生活区。被执行人单仕杰。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寒滨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海化支行与单仕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2014)寒滨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江岚

审判员  张剑平

审判员  魏文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治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