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313号原告李百信,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黄汉青,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国建,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李百信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百信于2015年12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百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百信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李百信负担。
审判员 齐换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