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80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东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安马路71号。
法定代表人:韩成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荣敬华、李瑞函,云南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昆明赣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300号金碧商城1-6幢A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熊志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东臣,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东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赣滇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601696元、未受偿人民币601696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云春执行员 林 昆执行员 陆云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娅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