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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182号

申请人张立春诉被执行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新材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春,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新材料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182号

申请执行人:张立春,住涿州市。

被执行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新材料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春与被执行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新材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306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06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 王 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