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4号本院在执行黄艳霞与庄福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庄福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庄福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
黄艳霞与庄福凤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04号本院在执行黄艳霞与庄福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庄福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庄福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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