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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553号

陈发金与许镇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发金,许镇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553号

申请执行人:陈发金,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许镇国,男,汉族,1958年2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按照每月2365元标准支付土地使用费,返还涉案土地等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就本案金钱给付部分未查得被执行人在本案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调查及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被执行人有财产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处理中,本案已发函该院申请参与分配。另经调查及向双方当事人核实了解情况,本案申请执行土地返还部分执行条件尚未成就。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就金钱给付部分被执行人现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他申请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5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条件成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龙

审 判 员  季 鑫

代理

审判员  姚莉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嘉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