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644号
原告:张明洪,男,1969年出生,苗族,住黔江区。
被告:向巧玲,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黔江区。
被告:郑群中,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洪诉被告郑群中、向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文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