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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6644号

张明洪与郑群中,向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明洪,向巧玲,郑群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644号

原告:张明洪,男,1969年出生,苗族,住黔江区。

被告:向巧玲,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黔江区。

被告:郑群中,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洪诉被告郑群中、向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文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