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716号
原告:冯秋,女,汉族。
被告:青海老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少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秋与被告青海老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秋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海老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秋撤回对被告青海老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由原告冯秋承担。
审 判 长 周 莉
审 判 员 马国福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