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国庆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民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513725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民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13725元;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民价值513725元的财产(未包含延期支付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梦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哲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