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56-2号

周敦煌与吴世武、陈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敦煌,吴世武,陈丽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56-2号申请执行人周敦煌,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竹林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1********。被执行人吴世武,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兴业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63********。被执行人陈丽春,女,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兴业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01196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敦煌与被执行人吴世武、陈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世武、陈丽春已履行部分借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05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邓胜明

审判员 徐善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阮桃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