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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969号

卢某与钟某甲、钟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卢某,钟某甲,钟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卢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甘清华,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甲,男,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恩义村三多一组6号。被告钟某乙,农民。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树章,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钟某甲、钟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为1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卢 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颖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