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860号原告临沂和平蔬菜脱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集前村。法定代表人仝传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艳丽,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王建恩,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228号。负责人王志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君,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和平蔬菜脱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信用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以双方另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和平蔬菜脱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管旭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