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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州执字第1714-3号

申请执行人陈风平与被执行人郝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风平,郝文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1714-3号

申请执行人:陈风平,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郝文彬,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风平与被执行人郝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1)莱州执字第1714-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郝文彬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房屋一处。现因对该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郝文彬所有的位于莱州市北房屋一处。

二、被执行人郝文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洪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