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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831-2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利与被执行人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利,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831-2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利,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后围寨大寨子****号。被执行人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风雷巷1号1幢10806号。法定代表人韩建发,总经理。李爱利与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8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