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831-2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利,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后围寨大寨子****号。被执行人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风雷巷1号1幢10806号。法定代表人韩建发,总经理。李爱利与西安千友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来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08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治峰
审判员 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