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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7200号

范某1与范某2、范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2-22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范某1,范某2,范某3,范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7200号原告范某1,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2,女,58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范某3,女,53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范某4,女,44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1与被告范某2、范某3、范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宝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正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