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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4186号

孟辉与纪福应、戴美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辉,纪福应,戴美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186号申请执行人孟辉。被执行人纪福应。被执行人戴美宏。关于孟辉与纪福应、戴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4630元,执行费101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车管所等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纪福应、戴美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豆 煦执行员  程存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